財團法人台灣同濟兒童基金會獎助學金

主旨: 函轉財團法人台灣同濟兒童基金會辦理「財團法人台灣同濟兒童基金會獎助學金實施辦法」相關文件1份,請轉知所屬同仁並協助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90009942號函辦理。
二、 旨揭實施辦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 獎助方式:凡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清寒家庭及同濟家庭子女且為在校學生均可申請,並分成清寒子弟(A組)和同濟家庭子弟(B組)。
(二) 申請資格:
1、 18歲以下的在校生。
2、 學年度學業成績總平均(108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上、下學期):清寒子弟部分(A組)70分以上;同濟家庭子弟部分(B組)80分以上。
3、 本獎助學金之申請每年1戶1名為限。
4、 七年級生(無國中成績)不具申請資格。
5、 高一新生申請組別為國中組。
6、 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生屬高中組。
7、 同濟家庭子女限會員之直系後輩(例如:兒女、內孫)。
(三) 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09年7月22日止(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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