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申請案,請參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縣立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以下簡稱獎助辦法)辦理。
二、旨案申請期程為9月1日起至9月20日止,符合獎助辦法第二、三條規定之學生得檢送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免備文於111年9月20日(星期二)前逕送至本府教育處學生輔
導與特殊教育科,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檢附資料如下:
(一)「獎學金」須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110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關證明。
2、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公文影本。
(二)「助學金」須檢附以下證明文件:1、110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在6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關證明。
2、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公文影本。
3、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
四、三年內(108至110年度)未領取本獎助金且111學年度內未領取任何獎助學金、教育補助金費及未享有公費者,始得申請本獎助金,各校應確實審查申請學生資料。
一、依據本縣縣立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以下簡稱獎助辦法)辦理。
二、旨案申請期程為9月1日起至9月20日止,符合獎助辦法第二、三條規定之學生得檢送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免備文於111年9月20日(星期二)前逕送至本府教育處學生輔
導與特殊教育科,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檢附資料如下:
(一)「獎學金」須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110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關證明。
2、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公文影本。
(二)「助學金」須檢附以下證明文件:1、110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在6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關證明。
2、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公文影本。
3、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
四、三年內(108至110年度)未領取本獎助金且111學年度內未領取任何獎助學金、教育補助金費及未享有公費者,始得申請本獎助金,各校應確實審查申請學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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