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一、修正目的:配合行政院因應少子女化對策,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在既有社會保險給付之外,再由公務預算補足差額,讓每胎生育補助均達到 10 萬元。
二、新規定重點說明:
(一)配偶如為社會保險(全民健保除外)被保險人,應先申請:
1.各該社會保險生育給付。
2.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相關補助(之前無)。
(二) 將上述所有給付及補助合計金額與本補助表基準( 2 個月薪俸額)比較,若合計金額較低,才可申請差額補助。
**另外公教人員保險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及應備表件(請逕洽人事室辦理)
二、新規定重點說明:
(一)配偶如為社會保險(全民健保除外)被保險人,應先申請:
1.各該社會保險生育給付。
2.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相關補助(之前無)。
(二) 將上述所有給付及補助合計金額與本補助表基準( 2 個月薪俸額)比較,若合計金額較低,才可申請差額補助。
**另外公教人員保險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及應備表件(請逕洽人事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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